就医指南
二、现场预约:直接到医院预约挂号点(门诊一楼预约台)预约;
四、四维彩超预约电话:4122163-8048,具体到妇产科门诊或超声科咨询。
入院流程
1、医生评估患者,开具住院证。
2、入院患者持住院证,到相应病区办理入院手续。
4、住院部把患者的信息输入电脑。
6、负责通知主管医生,并及时执行医嘱。
7、护士按要求全面评估患者,对患者所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并作出答复。
1、重危、急诊手术患者应先通知病房或手术室做好抢救准备,由医护人员护送,到达相关病房或手术室,运送途中携带必要的抢救器材及物品。
3、对于有入院指征的急诊患者,如因医保付费问题或其他原因,患者或其家属拒绝入院,必须在病历记录上签字或由医生说明患者或其家属拒绝入院原因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5、有入院指征的急、危、重、抢救患者,急诊科护士通知相应科室护士/医生,做好患者接收准备。应通知以下内容:
②收治的专科/医生;
④需要准备的物品及设备。
三、预约住院的规定及流程
1、各科应优先保证急诊、手术预约患者入院,尤其急危重症抢救患者、急诊留观达72小时患者,相应专科要保证及时入院。
①护士接到入院证后,向患者说明入院预约规定,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预约住院登记表》。急诊留观患者、ICU转普通病房需在备注栏注明。
3、各科床位由护士站主班护士统一安排,医师不得无理阻碍。护士长、科主任定期检查,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住院情况出现。
出院流程
二、医师、护士应根据病情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服务。
四、医师下达出院医嘱。
六、医师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者,应积极劝导并在病程中记录,必要时报告医务科、保卫科和患者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共同协助做好出院工作。
病历复印须知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参考 病历复印须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一览表):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三、病历复印的内容:
允许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四、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4122163 - 8051
病历复印须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一览表
复印人 | 患者身份证 | 办/代理人身份证 | 患者授权书 | 家属授权书 | 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书 | 患者死亡证明 | 工作人员证件 | 机构介绍信 | 保险合同复印件 | 备注 |
患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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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由 |
患者代理人(非律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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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患者律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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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死亡患者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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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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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死亡患者近亲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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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被告律师(患者未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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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被告律师(患者已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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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保险工作人员(患者未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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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人员(患者已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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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人员(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与介绍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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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理由 |
注:办理人和代理人不是同一人时,需要同时出具两者有效身份证明